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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:
付款
:2012/5/11 8:49:24
【游客】
刀锋
您好,我公司跟一阿曼客户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为20% advance after see copy of BL, Balance DA 30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goods,请问根据这个内容,有没有什么国际惯例规定这个意思是客人在收到货30天后付款?因为这里面没有主语,没有出现BUYER这个单词,我们的意思是货到港后30天付余款。
现在因为这个事情,要打官司,请问我们有没有什么有利证据呢?
管理员[admin]回复:
如果您有合同的电子版,可以发给我们
回复时间: 2012/5/11 15:10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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